农机监理所、各农机站:
为切实加强对上道路拖拉机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》、《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市农机监理所统一部署,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0年度上道路拖拉机检验及驾驶员审验工作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指导思想:
认真贯彻执行拖拉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,依法强化管理,加大执法力度,提高上道路拖拉机安全技术状况,增强全市农业机械驾驶人员技术素质和遵法守法的自觉性,保障农机安全生产,服务好“三农”,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。
二、检审对象:
本市境内2009年12月31日前领取上道路牌、证的拖拉机及驾驶员。
三、检审内容及要求:
(一) 拖拉机检验
1.检查号牌、行驶证有无损坏、涂改,行驶证各项记录与拖拉机是否相符,是否按规定粘贴反光标识。
2.拖拉机转籍、过户、变更是否按规定办理手续。
3.检查拖拉机技术状况,其总体要求为:车容整洁、设备齐全、机件完好、安全可靠。
4.根据农业部有关规定,原悬挂92式号牌的拖拉机需换发农业行业标准的拖拉机号牌方可上道路行驶。
5.为了确保拖拉机变型运输机行走部分性能的安全可靠,在下乡检审期间的同时办理变型拖拉机相关检审手续,并按指定时间统一到监理所上线检测,经检测合格后行驶证上加盖检验条章并发放检验合格标志。请变型拖拉机驾驶员认真保养车辆,确保车辆技术状况符合相关要求。
(二) 驾驶员审验
1.审核驾驶证有无涂改、伪造、损坏情况,有无未经处理的违法、肇事案件。对发生事故的驾驶员要按相关规定进行法制教育,复试交通法规知识。
2.审核驾驶证是否有效、准驾机型是否相符,期满需审验换证。
3.查验信息卡,对于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(12分)的,将组织拖拉机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教育,重新考试,考试合格的方可继续驾驶拖拉机。
4.身体是否有妨碍安全驾驶的变异。
5.(1)根据省农机局和省公安厅有关文件精神,原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准驾拖拉机机动车驾驶证、农机部门核发的拖拉机机动车驾驶证仍需驾驶拖拉机的要统一核(换)领农业行业标准的拖拉机驾驶证。(2)持有2004年10月1日前公安部门核发准驾为A、B、C、J的机动车驾驶证仍需驾驶拖拉机的,可以由公安部门出具相关信息,在2010年9月30日前到农机监理所办理拖拉机驾驶证,逾期不再办理。
6.年满60周岁的拖拉机驾驶员,必须由医院出具合格的身体条件证明后方可参加审验。
四、 检审时间、方法:
(一) 第一阶段:宣传发动阶段
1.从3月下旬开始,通过广播、电视、印发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,宣传法律法规和检审的具体要求,提高机驾人员安全生产的意识,营造检审工作的氛围。
2.检审动员会由各站组织召开,并组织驾驶员业务学习和安全法规学习、总结、鉴定,时间2-3天。
(二) 第二阶段:检审阶段
由各农机站负责组织并发放检审通知,拖拉机(含变拖)及驾驶员检审为3月30日——4月20日,由监理所到各乡镇现场办公。(具体时间表见附件1)
(三) 第三阶段:总结阶段
5月份各站必须认真对检审工作进行总结,排查漏检、漏审对象,拿出具体补检、补审措施,并在月底前以书面形式报监理所,对拒不参加检审仍上路行驶的将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罚。
(四) 参加检审时需携带
1.驾驶证及信息卡,有效期满换证需提交身体条件证明、1寸证件彩照3张、有效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。
2.行驶证,需换号牌的另带有效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;
3.经保养的拖拉机及拖拉机号牌;
4.上年度保险单;
5.按规定须缴纳的费用;
6.变型拖拉机须带警告标志牌,根据省农机局和省公安厅有关文件精神及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》,凡参加定期检验的变型拖拉机,必须粘贴车身反光标识。对未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或所粘贴标识的式样、尺寸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,一律不予核发定期检验合格标识,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。请我们的监理人员送通知时告知驾驶人(机主)在送检前必须按规定安装到位。
五、 组织领导:
2010年度上道路拖拉机及驾驶员检审工作由市农机局统一领导,市农机监理所负责组织实施,公安车管部门给予指导。各农机站要密切配合,加强对年度检审工作的重视,分片包干,责任到人,认真召开检审动员会,保证参检率。农机监理所要精心组织,严格执法,规范管理,优化服务,方便机手,严格按规定的项目、标准收取有关费用,保证做好上道路拖拉机及驾驶员的检审、转籍、换证等工作。
以上通知,望遵照执行。
二○一○年三月八日